区纪委与区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区委、区政府全面 负责。
1、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和乡镇办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3、负责检查并处理区委各部门,各乡镇办场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 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政府及政府部门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各乡镇办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 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 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从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5、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区党风党纪教育规划,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行政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7、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党纪条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
8、调查研究政府各部门和乡镇办场执行有关政策、法规情况,变更或撤销全区各级行政机构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 的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9、会同区委、区政府各部门以及乡镇办场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10、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